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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社区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与被告人吴某某聊天时,说他妻弟刘某某从部队退伍回来,想到新化县公、检、法单位找份有财政编制的工作,吴某某当即答应帮忙,说需要前期费用8万元。双方谈妥并签订协议,约定在2019年4月15日前由吴某某办好刘某某到新化县公、检、法三家带财政编制的工作,然后杨某某与刘某某付了8万元给吴某某。但吴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帮刘某某去运作工作事宜,而是挪作他用。约定期满后,吴某某将手机进行设置,让刘某某联系不上,刘某某遂于2019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吴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刘某某3万元。

2019年8月17日,吴某某在江西省萍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8月30日,吴某某的朋友伍某某代吴某某退赔刘某某42000元,刘某某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报告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303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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