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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单元**室,无业。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4月1日两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日、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榆中县**乡**村**社村民孙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后经马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称能够托人帮助孙某某重新办理驾驶证,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孙某某现金56000元后分给马某某12000元,剩余款项用于自用。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父亲退还40000元,从中间人马某某处追回损失8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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