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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张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的武陟县******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使用虚假女性信息的QQ号码在网上找单身男性网友进行聊天,骗得网友的信任后,向网友虚构投资小、风险低、利润大、及公司代发货等事实,让加盟其公司开淘宝店铺的网友缴纳金额不等的加盟费、装修费等相关费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加盟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880元。案发后由张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全部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涛

朱廷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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