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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坊**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宗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宗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 月27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害人宗某某、杨某某的丈夫洪某某、李某某均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二人通过吴某某获知被告人吴某某认识南京市公安局的人,遂入住本市江北新区**路**号的**旅社,欲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的人脉关系为洪某某、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助洪某某、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宗某某、杨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宗某某、杨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综合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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