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吴小平,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村**号,现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小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小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廉租房、买卖电动车等名义骗取王凯、李龙宾等人共计2418995元,其中:
1、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廉租房的名义骗取王某某1628700元,其中案发后退还44000元,余款1584700元尚未退还。
2、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取李某甲545000元。
3、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李某乙12000元。
4、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王王某甲10800元。
5、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代某某4000元。
6、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邢某某9500元。
7、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王某乙12500元。
8、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马某某36000元。其中案发前退还马某某2000元,余款34000元尚未退还。
9、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刘某某4500元。
10、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廉租房的名义骗取朱某某60000元。其中案发前退还朱某某35000元,余款25000元尚未退还。
11、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张某甲20000元。
12、2020年7月4日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购买电动车的名义骗取李某乙4495元。
13、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购买电动车的名义骗取安某某28000元。
14、2020年6月23日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购买电动车的名义骗取彭某某51500元。其中案发前退还彭某某24000元,余款27500元尚未退还。
15、2020年6月24日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购买电动车的名义骗取丁某某25000元。
16、2020年7月10日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购买电动车的名义骗取张某乙9500元。
17、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解某某18000元。
18、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小平以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郭某某6500元。
被告人吴小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代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小平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241899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小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小平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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