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 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州市以能办理电工证、焊工证为由骗取深州市王某某等人办证费3803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全部退出所骗赃款)。
另,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不需要考试就能办理学历证书为由,骗取深州市**有限公司的杜某某办证费7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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