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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吴,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22251987********宁夏泾源县人,回族,文盲,农民,泾源县香水镇***侧出租房。被告某某2016年5月17日因冒用居民身份证被石嘴山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泾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泾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谎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银行无息贷款的方式,对被害人杨某飞、马某某、杨某、虎某某、者某某实施诈骗行为,骗得财物共计价值15000元。

1、2016年,被害人杨某飞在银川打工时认识了被告人吴某某。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杨某飞办理8万元的银行无息贷款,并索要5000元报酬。被害人杨某飞通过手机微信于2018年10月13日、14日、11月3日分3次向被告人吴某某共转账21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21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2018年11月份,强某某向其朋友被害人马某某介绍,称被告人吴某某能够从银行成功办理无息贷款,并告知其被告人吴某某的电话号码。被害人马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进行核实,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马某某在银行办理8万元的无息贷款,并索要5000元介绍费。被害人马某某承诺先给吴某某3000元,款贷出来之后再给吴某某2000元。随后被害人马某某从银川来到泾源,在泾源县“黑色**”KTV交给被告人吴某某3000元现金。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30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3、2018年11月,被害人杨某从其同学虎某某处得知被告人吴某某能办理无息贷款,并从虎某某处取得了被告人吴某某的联系方式。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核实后,于2018年11月15日在泾源县黄花乡信用社门口见面,被告人吴某某承诺为被害人杨某办理10万元的无息贷款,并索要5000元跑路费请人吃饭打通关系。被害人杨某于当日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吴某某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20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4、2018年11月左右,被害人虎某某与朋友强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泾源县一起喝酒时,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其可以在银行帮人办理贷款,被害人虎某某听后加了被告人吴某某的微信和电话。之后被害人虎某某找被告人吴某某帮忙办理贷款,被告人吴某某承诺帮被害人虎某某办理10万元无息贷款,并索要5000元跑路费请人吃饭打通关系。2018年12月7日,被害人虎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10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5、2018年9月29日,被害人者某某通过朋友杨某飞认识了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者某某办理10万元无息贷款,并以跑贷款请领导吃饭为由,多次向被害人者某某索要钱财。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份,被害人者某某分多次给被告人吴某某微信转账共5700元,期间在2018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来到银川吃饭时手机摔坏,要求被害人者某某为他购买一部新手机其用于联系办理贷款的领导,被害人者某某花1200元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银川南门的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华为智能手机。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者某某电话及微信全部拉黑,被告人吴某某将骗取的57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手机被其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办理无息贷款为由,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价值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

               检察官助理:禹素娟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泾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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