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路**号**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自学,学会了在网络上专门盗窃他人QQ账号,后登录该账号,冒充本人给列表中有全名备注的好友发送急需用钱的消息,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将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10月10日,吴某某通过上述方法窃取一个157459****的QQ账号,冒充被害人段某某的朋友向其借款,骗取段某某600元。同年11月7日,吴某某通过上述方法窃取一个124458****的QQ账号,冒充被害人王某某的好友向其借款,骗取王某某5250元。同年11月25日,吴某某通过上述方法窃取一个97211****的QQ账号,冒充被害人张某某的朋友向其借款,骗取张某某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扣押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二维码截图、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三册、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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