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的一天,吴某乙(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由吴某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医疗卡,吴某乙想办法虚假申报医保,事后给吴某某好处费2000元,吴某某同意了,并将其身份证、户口本及医疗卡给吴某乙。后吴某乙花3000元通过长沙一陌生人伪造了一份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4月21日吴某某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的病历资料、发票等资料,发票金额共148448.89元,以吴某某的名义向涟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申报医保,报销金额共52696.49元。因涟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假,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次申报未能得逞。
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安平镇观音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吴某某的虚假病历及发票、长沙市中心医院医务部证明、涟源市医保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0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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