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胖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村**街**号,2013年5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7日被福建省宁化县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5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在同案人王某某(未到案)的邀请下来到衡阳一起实施“送饼”活动,王某某安排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在衡阳市接待并且带被告人吴某某具体实施诈骗活动,在张某某的帮助下联系上祁东县**物流**钢材城**邹某某,首先被告人吴某某从衡阳市三塘镇中宇钢材批发部以市场价格进购钢材,后以低于市场价格60-7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祁东县**物流**钢材城,前几次不结账,用送货单将钢材的重量和金额记好,在准备结账前,被告人吴某某事先准备好伪造的送货单,里面除了真实送货单,还虚增了一两次根本没送过货的假单,每张假单的金额为4万多元左右,利用被害人邹某某疏忽骗取货款,事成之后将所有的诈骗金额转至同案人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上,钱款有张某某同意管理,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以“送饼”的方式先后6次成功诈骗祁东县**物流**钢材城共计30余万元,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送了两车钢材总价值9万余元由于案发还未结账,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从张某某处支取了现金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祁东县**物流**钢材城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

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邓某某、彭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吴某某、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