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甘肃省镇原县人民银行职工赫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并通过浏览手机快手添加了江苏省徐州市的被告人吴某某的微信,在微信聊天中,双方商量由吴某某在当地联系一辆价格为33000元的二手本田雅阁轿车销售给郝某,包括物流费2000元共计35000元。2019年7月17日郝某给吴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作为定金,当天,吴某某向当地的车主朱某某联系购买车辆事宜,但朱某某不同意以33000元价格交易。到7月18日,吴某某向郝某谎称车主愿意以33000元价格出售此车,让再向其支付34000元,7月18日、19日郝某便通过支付宝两次向吴某某转账共计34000元。后郝某多次向吴某某催要购买的二手车,吴某某均找理由搪塞,7月27日吴某某彻底拉黑了郝某的微信,并将35000元购车款据为己有。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追回35000元,已退回郝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微信付款截图、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郝某陈述;3.证人朱某某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在微信群里发布销售二手车信息,隐瞒事实真相,在收取被害人车款后拉黑被害人微信,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数额达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王晨红
检察官助理:刘 硕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5208****)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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