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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4817,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村。因犯诈骗罪,2016年3月29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在白城市洮北区通过卜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以办理贷款收取保险费为名实施诈骗行为,现查明吴某某共骗取张某某、付某某等3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被害人付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高某某、卜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霍某某、闫某某等36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2.7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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