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身份证号码3206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通过交友网站结识并保持联系。期间,因被害人王某甲提出购房需求,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帮忙联系楼盘开发商优惠购房的事实,并伪造付款收据,以支付购房定金为由,骗取王某甲钱款人民币517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使用,并编造住院做手术、坐牢等事由进行掩饰,躲避催要。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伟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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