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YY直播”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郑某某,谎称自己系巫溪县**购物中心生鲜科科长,且可以将下属“谭某某”介绍给郑某某当女朋友。同日,吴某某从网上购买微信账号冒充“谭某某”与郑某某聊天。同年11月8日至11月19日期间,吴某某冒充“谭某某”以买新手机、表弟定亲差钱等理由从郑某某处骗取现金6900元。
2019年11月27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南溪镇爱尚网吧抓获被告人吴某某。2020年1月,吴某某家属将其诈骗所得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领条、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瀚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幢**室,联系电话1771246****。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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