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8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县**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 月,被害人郭某某得知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木地板店有付全款优惠的活动后,向被告人吴某某先付款11100 元购置木地板,等装修时在提货。2019年7月份,被害人郭某某需要安装木地板时,被告人吴某某的电话、微信均联系不上。
2、2019 年5 月,被告人吴某某从三森建材城张某某经营的卫浴店内购买了价值4780元的“卫浴套餐”。被告人吴某某在付了500 元订金后,剩余的4280 元一直未付。后期,被害人得知吴某某关掉店铺离开了阿拉善左旗,至今联系不上。
3、2019 年3 月15日,被害人张某某在三森建材做商品促销活动中,从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木地板”店内交付3000 元订金欲购买木地板。后被害人需要安装木地板时,无法联系到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共计诈骗1838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公安侦查卷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935****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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