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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饶平县****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号。2019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代办包过驾驶证的虚假信息等方式,以缴纳报名费、考试费、保证金等理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后利用同案人余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和支付宝进行收取及保管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1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吉某某人民币7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明某某16600元。

3. 2019年10月21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6300元。

4.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6800元。

5.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师某某13800元。

6.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2800元。

7.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3000元。

8.2019年12月2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建超65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实施诈骗作案共8宗,诈骗金额共13360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饶平县某某镇某某中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手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同案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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