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诈骗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74********,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21日,在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小商品城**商行店铺处,吴某某称单位在春节期间要给员工发放福利,需要在其店铺订购大量的粮油商品,并将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被害人于某某,让被害人于某某对她深信不疑,先后以给单位领导、会计、出纳拿好处费为由,骗取**商行老板于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三笔,每笔3000元,共计9000元。

2、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在龙港区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总行大厅(被害人王某某工作单位),以能帮王某某买下宏运集团开发的翠海55平门市为由,收取王某某购买门市房订金,骗取王某某3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2月,以认识王某某工作单位领导,能给王某某办技术序列进而能提前退休为由,骗取王某某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以给宏运集团法律顾问杨某某过生日表示为由,骗取王某某5000元。骗取王某某钱款共计40000元。

3、2020年7月13日,龙港区人民法院向龙港分局移送(2020)辽1403民初641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吴某某,(2020)辽1403民初211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吴某某的两册民事一审诉讼卷宗。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未婚无子,但自2016年以来,虚构自己为锦州工商联职工、丈夫为锦州工商局领导、儿子在德国留学的身份信息,进而取得被害人信任,令其相信有还款能力,编造借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46000元(包括上述4000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20000元,已返还47500元;骗取被害人段某某52000元,已返还28000元;骗取被害人宋某某60000元;骗取被害人逯某某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伟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