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9011984********,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大专文化,住**市**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楚雄州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35000元。
3、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35000元。
4、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11900元。案发后,在杨某乙的多次要下,返还65000元。
5、2018年8月14日至27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4000元。
6、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7200元。
7、2018年11月28日、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0元。
8、2018年8月29日、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办理连号车牌为由”,骗走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0000元。
9、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帮忙查其老公活动轨迹为由”,骗走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322200元。案发后,在被害人多次催要下,返还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楚雄州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补充侦查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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