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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诈骗)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浙江省联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宇洋中央金座1003单元开设榕行巅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人平均占股分成。因公司亏损,2016年11月,刘某甲通过甘某(另案处理)制作了金尊国际网站。2016年12月,公司开始在金尊国际网站主营可以控制开奖号码的“香港高频彩”,之后,公司发布招聘信息,陆续招聘大量业务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吴某甲、刘某甲、林某和刘某乙系管理层,其中,吴某甲、刘某甲负责联系网站维护和服务器费用,林某负责财务,刘某乙负责公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置业务组,业务组之间有业绩竞争,业务组之间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其中,组长负责管理及培训本组的业务员,并诱骗客户充值投注,业务员负责诱骗客户充值投注。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公司设有两个业务组,招录吴某乙(另案处理)、吴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组长,徐某某(另案处理)、念某某等人为业务员。2017年7月至8月,公司设有三个业务组,吴某乙、徐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组长,谭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2017年8月,吴某甲从公司退股。

被告人吴某甲、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经营的榕行巅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主营香港高频彩期间,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培训。按照的培训,组长、业务员使用公司以年轻貌美的单身女性、成功男士等形象包装的微信号、QQ号等虚拟身份,通过婚恋网、微信等方式添加客户,捏造虚假的彩票中奖信息,在骗取客户信任后,诱使客户在金尊国际网站内购买“香港高频彩”,跟踪客户的投注情况并上报刘某乙、吴某乙、组长等人。刘某乙、吴某乙等人会根据客户投注情况,以设置、修改中奖号码的方式控制开奖结果,最终使客户投注失败,从中获利。“金尊国际”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三种方式充值,公司分别使用过黄某某和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开通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账号作为平台的充值账号。

被告人吴某甲,系榕行巅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宇洋中央金座时期的股东和管理者,负责联系网站维护和服务器费用,2017年8月退股。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吴某甲与刘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4064025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自首情节证明、转账记录表、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杜某某自述、照片截图、杜某某转账记录截图、杜某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吴某丁银行卡交易明细、江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江某某、吴某丁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陈青、刘某甲、吴某乙、林某、陈某某、刘某丙、念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黄某、张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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