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村**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方某某的电话,方某某向其购买0.5克海洛因,双方商定交易金额为2000元,当晚在龙岗区**街道**小区门口交易。当日14时许,方某某将2000元毒资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吴某某。吴某某携带毒品乘坐汽车从广东省惠来县出发,至当晚20时许到达约定交易地点。此时,方某某驾驶汽车在**小区门口等待。吴某某进入方某某车内,将0.5克海洛因交给方某某。方某某将其中一小部分海洛因送与吴某某,随后吴某某与方某某在车内将0.5克海洛因吸食。
2020年8月8日,方某某因2020年8月1日在惠来县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对方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因2020年8月10日在惠来县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对吴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2020年8月24日,方某某在龙岗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举报吴某某2020年8月4日向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8月28日将吴某某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比对报告、到案情况、情况说明、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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