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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71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当日李某某向吴某某购买了3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2018年10月份,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向吴某某购买了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东

(院印)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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