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当日李某某向吴某某购买了3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2018年10月份,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向吴某某购买了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东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