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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8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9********,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号。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以其155*******的手机作为贩毒联络工具,于2016年5月16日在中山市南头镇**小学附近路段向购毒人员梁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1包。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地点向购毒人员梁某某、卢某某各贩卖毒品氯胺酮1包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毒品氯胺酮2包(净重1.33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购毒人员梁某某、卢某某上缴的上述3包毒品氯胺酮净重1.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2016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审讯录像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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