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73********,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无前科,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云南**公司楚雄**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7月28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零包给吸毒人员宋某某、王某某、鲁某某。2019年5月15日15时许在楚雄市**路与北浦路口广怡酒店附近出售毒品零包疑似物,被楚雄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两小袋,袋内分别装有大的零包3个和小的零包13个,经称量,合计净重2.45克,经鉴定,该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吴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卷宗共壹册__,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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