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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湖北省黄石市****号。2017年因吸食毒品被湖北黄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7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7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1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陈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吴某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吴某某答应帮忙后就通过微信联系了卖冰毒的张某某(另案处理),然后告知陈某某冰毒为700元一克。当晚,陈某某通过程某某的微信转账给吴某某3500元来购买5克冰毒,陈某某又通过自己微信另转账给吴某某100元。吴某某收到毒资后,以支付宝转账1000元和现金支付2000元的方式,在黄石市黄石岗红太宾馆门口向张某某购买了5克冰毒。次日凌晨,陈某某、程某某、余某某乘坐毕某某驾驶的皖JN0530白色轿车来到黄石市金花酒店门口,吴某某将冰毒交给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陈某某。吴某某此次通过转手贩卖冰毒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北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附近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后,将毒品非法销售于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智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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