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街**村**组。2010年3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吸毒人员罗某某电话约定交易毒品,当日9时许,吴某某携带毒品到西安市灞桥区邵平店村怀海便利店与罗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罗某某处缴获疑似毒品物一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根据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检定:所送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检材净重0.2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