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路**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荔,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乌拉特前旗**镇**路自己经营的**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1个净重50克的疑似毒品安钠咖。当日陈某某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巡防大队侦查人员抓获并陈述了自己代刘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安钠咖的事实。当日中午12时许,接到巡防大队线索的乌拉特前旗公安局长胜派出所依法对**干洗店内进行搜查,当场搜查并扣押到净重142克7个灰白色圆形球状疑似毒品安钠咖,净重55克1个灰白色椭圆形疑似毒品安钠咖及毒资人民币50元。当日,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所送检材中均检出苯甲酸盐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件来源说明、查找上线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封装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拆封取样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称重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张某某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违法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巴公司法鉴字[2019]33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资与毒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捍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1份。
4.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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