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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9时许,购毒人员麦某某、赖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后两人驾车去到肇庆市四会市下布村祠堂旁边处,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了四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六颗毒品硝甲西泮(俗称“five仔”)、一瓶毒品硝甲西泮(俗称“力保健”)。交易完毕后,购毒人员麦某某、赖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逃跑。公安人员当场从赖某某的身上及车上查获该上述毒品。经鉴定和称重,上述缴获的毒品中分别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净重1.99g,检出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固体净重1.11g,液体净重100ml。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1.99g,硝甲西泮(Nimetazepam)固体1.11g、液体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华 彦

检察官助理:谭双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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