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未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0时许,彭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微信联系购买冰毒5克,并谈好交易价格人民币11500元,双方约定在海口市青年路30号凯顿大酒店交易。后吴某某让李某某(不起诉)一同前往交易。吴某某、李某某来到约定地点与彭某某见面后,彭某某用微信转账人民币118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收到毒资后,叫李某某前往海口市维多利亚酒店附近拿毒品。李某某拿到毒品回到酒店交给购毒人彭某某。随后公安民警将吴某某、李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彭某某身上缴获冰毒疑似物净重4.9克。经鉴定,留检的1.6克晶体状块状物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X20A手机一部、 oppo R11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记录、称量笔录、封装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晶晶

书记员:刘 娜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