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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08分许,证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谈好1个毒品海洛因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加车费人民币300元,并约定交易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

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粤G6U****的白色本田小车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并进入该酒店**房,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吴某某毒资人民币1300元,吴某某交付给王某某毒品海洛因0.37克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吴某某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8.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作案用手机;2.书证: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光议、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宝公(司)鉴(毒)字【2019】11031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毒品称量视频光盘、抓获经过光盘

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年5月1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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