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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楼大厅向证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800元。2019年10月1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天桥附近向证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并收取现金人民币800元。证人王某某于当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栋**房将毒品吸食,后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抓获,该局民警根据王某某交代于2019年10月17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020号7天派酒店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豪、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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