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现住永嘉县**镇**街道**房**幢**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胡某某经“Telegram”软件联系,约定向胡某某贩卖10克大麻烟。2020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学院东路1388号迪安美生影响中心门口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一包大麻烟贩卖给谢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8.58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
2020年10月12日晚,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后,在吴某某驾驶浙C75***的黑色尼桑轿车内查获大麻烟一包(经称量、鉴定,重3.49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电子称一台以及塑料包装袋若干。此外,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的家中查获一包和二罐大麻烟(经称量、鉴定,共计重39.08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疑似大麻原植物五株(经鉴定,大株两株为桑科植物大麻,小株三株无法鉴定)。
2020年10月15日, 公安机关另查获“王某某”(另案处理)邮寄给被告人吴某某的中通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大麻烟二包(经称量、鉴定,共计重3.38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手机照片、毒资照片、快递照片、大麻原植物照片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胡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辨认、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称量现场视频、现场取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大麻54.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珍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2份。
3. 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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