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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2012年10月15日,曾因结伙殴打他人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至2020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襄阳市樊城区妇幼保健院附近、襄阳市樊城区织工街、樊城区三元路绅士天下养生会馆附近、襄州区汉津路一克拉酒店附近等地,先后向吸毒人员徐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等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妇幼保健院附近,卖给徐某某价值300元的冰毒和麻古。

2.2020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到徐某某租住的襄阳市樊城区**街道**楼**室,卖给徐某某价值200元的冰毒和麻古。

3.2020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绅士天下养生会馆附近,卖给许某某价值300元的冰毒和麻古。

4.202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一克拉酒店附近,卖给许某某价值300元的冰毒和麻古。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准备到襄阳市襄州区光彩新世纪家居广场找其上线杨某某(另案处理)时,被蹲守的民警抓获,并在吴某某的身上查获冰毒0.09克。随后,民警在吴某某带领下到襄州区光彩新世纪家居广场**楼**室将杨某某抓获。当晚22时许,民警又在吴某某的带领下到襄阳市樊城区**街道**楼**室将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检查笔录、封装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莉

检察官助理  廉  凯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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