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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1时,被告人吴某某与严某某(另案处理)入住在吉首市雅溪一带的**酒店8718房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接到朱某某要向其购买冰毒的微信。被告人吴某某向严某某提出购买0.2克冰毒,价格为200元。被告人严某某给了吴某某0.2克的冰毒。被告人吴某某把此毒品放在***酒店的一楼梯处,并通过微信告诉了朱某某,朱某某取得了冰毒以后,通过微信给吴某某转账200元。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严某某200元,严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吴某某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吴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_换押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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