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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蒲江县**街道**街**号附**号。2020年9月17日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13日(两次)、2020年5月22日(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到蒲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后,以“丢包”等方式将冰毒贩卖给蒲某某。

2、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3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到孙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后,以“丢包”等方式将冰毒贩卖给孙某某。

3、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到邓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后,以“丢包”等方式将冰毒贩卖给邓某某。

4、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三次)、2020年2月19日、2020年2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到田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后,以“丢包”等方式将冰毒贩卖给田某某。

5、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于2020年2月18日是、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到王某某购买毒品的资金后,以“丢包”等方式将冰毒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9月16日,民警在蒲江县鹤山镇家钰路万福苑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2部华为手机,经民警利用毒品检测板对其尿液进行检测,尿检结果为冰毒呈阳性。在其位于蒲江县**镇**街**号附**号**楼客厅内查获11袋疑似冰毒晶体,经现场称重,总净重3.57克;查获用于吸毒的自制吸壶1个;查获蓝色、紫色封装袋1盒。2020年9月25日,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书编号为成公鉴(理化)字〔2020〕2789号)鉴定,从吴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3.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光文

                    2021年1月21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2.《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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