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街**队**号。因违反毒品管制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16日因其冠心病复发准许所外流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头110指挥中心西侧的**公园里以200元的价格将2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后,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用于联络毒品交易的OPPO R9S手机1部、净重0.3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颗;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桂MMR526牌小轿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8颗,总净重0.71克;在唐明适身上查获总净重0.16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颗、手机1部。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吴某某身上及车内、唐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