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右玉县**镇****小区。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7月1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7年7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4月27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5月9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上午09时15分左右,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一起贩毒案时,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并在其上衣口袋内发现毒品“忽悠悠”一包,经称重为 1.815克,后对上述疑似毒品取样2颗,重0.385克送作鉴定,经鉴定检出安眠酮成份。其供述在2020年3月19日下午将随身携带的价值400元的冰毒卖给**小区的任某某;2020年3月份一天中午曾卖给王某某和吕某某200元的“忽悠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部蓝色手机、三张银行卡、一包疑似毒品、一个内装有28个透明塑料封口袋的金属盒、一个内有10个透明塑料封口袋的塑料盒;2.书证:吴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以及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吕某某、任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称重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吸毒人员王某某、任某某、吕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对卖给其毒品“某某”即吴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吴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有权
检察官助理:杨先桃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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