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岳池县**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8年3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10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7日,岳池县公安局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新平路白塔社区后门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新平路白塔社区后门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某某,毒品共计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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