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四哥”、“四眼”),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吴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购毒人员曹某某(另作处理)联系好后,到花都区炭步镇炭步市场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2克给曹某某。
2019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购毒人员殷某某(另作处理)联系好后,到花都区炭步镇繁华路路段,以5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小包给殷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及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缴获上述毒资500元及手机等款物,从殷某某处缴获上述毒品。经称量,上述毒品净重1.9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民警坦白其存放在其位于花都区炭步镇**村**巷**号的出租屋二楼房间衣柜内的毒品1包。后民警在上址搜获上述疑似毒品1包。经称量,净重49.78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3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等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