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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农场**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收到郭秋华通过微信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毒资后,依约携带1小包毒品“K粉”到廉江市**酒店**房门口准备交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扣押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1.558克,检见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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