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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安义县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整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杨某某(已判决)问其是否需要购买毒品麻果,杨某某表示还需要冰毒。双方通过电话及微信谈好毒品交易的大致价格,并在微信上约好了毒品交易的地点。2016年5月9日晚23时许,杨某某驾驶牌照为粤AR****的灰色奇骏车搭载代驾黄某某前往南昌市安义县购买冰毒和麻果。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到达安义县武装部宿舍吴某某住处,从吴某某处购买到冰毒和麻果后与黄俊一同驾车返回上饶市鄱阳县。上午7时许,景德镇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上饶市鄱阳县油墩街高速收费站将杨某某抓获,现场从其驾驶的粤AR****灰色奇骏车上查获1袋冰毒疑似物及5袋麻果疑似物。经鉴定:1.送检的疑似麻果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含量为10.64%、净重合计100.8817克。2.送检的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3.67%、净重合计980.57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980.5719克甲基苯丙胺和100.881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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