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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3********,汉族,大专文化,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街**号**栋**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吸毒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7月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四次将约1.7克冰毒贩卖给方某某、张某某等人用于吸食。

1、2019年12月20日,方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吴某某即通过微信向石某某(另案处理)转账300元购买一小袋约0.2克冰毒。吴某某收到毒品后,在宜城市“天二宾馆”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方某某,方某某付给吴某某300元现金后将购买的冰毒带回家中自己吸食。

2、2020年6月11日,方某某联系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吴某某收款后,又以打游戏充值为名索要100元好处费,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00元给吴某某。随后,吴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石某某转账400元购买价值500元二小袋约0.3克冰毒(100元未支付)。吴某某收到二小袋冰毒后于当晚22许在宜城市“天二宾馆”将冰毒贩卖给方某某,方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带回家中用于自己吸食。吴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100元。

3、2020年6月12日晚,某某甲联系张某某能否买到冰毒,张某某即电话联系吴某某购买毒品。6月13日,吴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石某某转账400元购买二小袋约0.5克冰毒。吴某某购得冰毒后,即联系张某某到宜城市“天二宾馆”进行毒品交易,并在“天二宾馆”309房间将所购买的冰毒扣留约0.1克自己吸食。当晚21时许,张某某、某某甲、王某甲三人到“天二宾馆”309房间后,由王某甲付给吴某某400元现金,吴某某将二小袋约0.4克冰毒贩卖给王某甲等人。张某某、王某甲、某某甲三人将购买的冰毒用于吸食。

4、2020年6月18日下午,外号“某某乙”联系张某某想买点毒品,张某某即联系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吴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石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一小袋约0.7克冰毒。吴某某购得冰毒后,即联系张某某到宜城市老新华书店处进行毒品交易。随后,吴某某将所购买的冰毒扣留约0.2克带至余某某家中同余某某、王某乙共同吸食。当晚20时许,吴某某与张某某、“某某乙”在宜城市老新华书店门前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南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一袋重0.51克冰毒疑似物。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吴某某处查获送检的白色晶体状一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7日至19日,经南漳县公安局民警对吴某某、某某甲、王某甲进行尿液检测,三人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襄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南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和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微信记录及微信转帐记录截图、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某某甲、王某甲、孟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毒品检验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和贩卖,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宜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六张;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吴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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