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江岸区正义路**药房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麻果4颗(重0.37克)和冰毒1包(重0.90克)贩卖给刘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汉文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9662****。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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