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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初至9月底之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其上线贩卖毒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等方式,在汪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两人手中购买毒品“麻果”和“冰毒”,并以“麻果”每颗50 元、“冰毒”每小袋100 元的价格,在红安县城关镇湾塘口“红星宾馆”或者交易对方指定地点,卖给吸毒人员秦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以现金支付交易方式在一桥西汪某某家楼下卖给陈某某300元的毒品。

2、2019年7月中旬到9月下旬,被告人吴某甲以微信支付交易方式向戴红兵贩卖****,每次金额在200-400元。

3、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吴某甲以微信支付交易方式向王琳贩卖****,每次金额均为100元。

4、2019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以微信支付交易方式向汪莎贩卖毒****,每次金额在200元-350元。

5、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甲以微信支付交易方式向秦凤英贩卖毒****,每次金额在20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2.证人秦某某、陈某某、戴某某、汪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恩权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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