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街**巷**号**栋**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街**巷**号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阴俊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街**巷**号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阴俊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街**巷**号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阴俊(另案处理)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浏正街芋香巷8号前栋1门503号房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在其房间的电脑桌上查获一个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小瓶、一个装有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小瓶,在电脑桌上抽屉内查获8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小包疑似麻古的颗粒。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2.4克,疑似麻古的红色颗粒共计13.1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阴俊、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5.微信转账记录截图;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2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