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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1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湛江市市辖区**大道中**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5日17时左右,罗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吴某某购买200元冰毒,吴某某约定罗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422医院对面的金碧湾附近交易。尔后,罗某某和朋友黄某某一起到金碧湾附近找到吴某某,吴某某将1小包冰毒交给罗某某,收取罗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至当天21时许,罗某某再次打电话给吴某某要求购买100元冰毒,吴某某约定罗某某在开发区圆岭路口港务局宿舍里面交易。之后,吴某某骑电动车到港务局宿舍,找到罗某某后出卖给罗某某1小包冰毒,收取罗某某100元。交易刚完毕,公安民警当场将吴某某和罗某某抓获,缴获了吴某某持有的毒品2小包、现金人民币217元及手机一部,缴获罗某某向吴某某购得的毒品1小包。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公安民警扣押吴某某持有和出卖给罗某某的毒品经检验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8.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民警现场缴获的涉案毒品及毒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及身份证明资料;3.证人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二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7月1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羁押于湛江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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