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西安市**商城**楼**号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厂**户**号,现住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9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的6月份的某天,在西安市文艺路十字东北角家春秋的楼下,被告人吴某某以5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冰毒一袋,约重0.8克。
2014年1月6日中午11时许,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西安市**路**号楼**单元**室将涉嫌吸食毒品和非持有毒品的嫌疑人高某某抓获。根据高某某提供的线索,当日在西安市文艺十字东北角家春秋楼下,公安人员将再次给高某某送毒品的被告人吴某某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6小袋冰毒(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3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5.扣押、发还清单;
6.吴某某户籍证明;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4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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