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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6〕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某天,被告人吴某某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车站附近处向“那黑”(在逃,身份不祥)购买了250元毒品冰毒及50元毒品“K粉”,尔后将上述毒品携带回到其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家中,用于吸食和贩卖。

 2015年5月16日18时许,吸毒人员吴某甲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家中向吴某某购买30元毒品“K粉”,并经吴某某同意,在吴某某住房吸食毒品“K粉”。

2015年6月2日18时许,吸毒人员吴某甲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家中向吴某某购买30元毒品“K粉”,并经吴某某同意,在吴某某住房吸食毒品“K粉”。

2015年6月3日晚上,吸毒人员吴某乙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家中向吴某某购买30元毒品“K粉”,并经吴某某同意,在吴某某住房吸食毒品“K粉”。

2015年6月4日22时,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将吴某乙、吴某甲、吴某某抓获,并从吴某某上衣口袋的烟盒里搜出1小包毒品。经鉴定,被扣缴的毒品净重1.98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缴的毒品;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3.证人吴某乙、吴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多次贩卖,并为他人吸毒多次提供场所,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6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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