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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号**商务快捷宾馆门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50板曲马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上述毒品共计净重32克,检出曲马多成分。

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巷*号*的家中查获30板曲马多。经检验,上述毒品共计净重18.66克,检出曲马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姚淑敏

2015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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