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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贩卖毒品)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路**街*号,无职业。2004年10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1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购毒人员黄某某联系梁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购毒并约定地点后,前后多次通过微信一共转了1150元给梁某某。当天21时许,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约好在广州市**区**镇**路附近路口的保安亭交易。当天22时许,梁某某去到广州市**区**镇**路附近路口的保安亭找到吴某某,然后吴某某给了一包毒品“K粉”给梁某某,梁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吴某某1000元人民币。当天22时30分许,梁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广场肯德基对开将上述毒品“K粉”交给黄某某后被抓获。

2019年11月18日11时25分左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在广州市**区**路**街*巷*号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经鉴定,梁某某交付黄某某的白色粉末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 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 物证; 4. 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佳茵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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