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座**号,住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号**楼。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利,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售卖淫秽视频的信息。2020年8月7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用手机与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超市旁奶茶店的张某某通过微信沟通,吴某某收取张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8.88元后发送淫秽视频18部给张某某。同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收取张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元后,再次卖给张某某淫秽视频14部。经鉴定,上述32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1部;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深公鉴字[2020](龙)103号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作案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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